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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又有新规定

2000-01-1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1999年12月29日召开的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会议上获悉,申城房地产抵押政策将作若干重大改革,一系列新的制度和规范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有关人士介绍,新政策规定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均不得抵押。对以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限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销售该抵押物。新政策对最高额抵押、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的限制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限制,作出相应规定。如抵押,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但不得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最高额抵押,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建造该项目建设工程的贷款。再如以预购商品房期设定高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据介绍,新办法还确立了商品房预售、销售款的资金监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销售款,应当委托专门机构监管使用,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的各项贷款。从而有效保证建设工程正常运作,保障购房人和银行的利益。据分析,此项政策出台对申城目前居高不下的期房纠纷案将产生大幅降温作用。此外,对房地产抵押登记效力、房地产权证书的保管、抵押物转让后的义务等,均有了新规定,如明确规定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后即生效等。

摘自(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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